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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法院的姜雷法官是笔误违纪还是虚假诉讼枉法?

【时间】2019-03-28 11:58:52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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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
—金州区法院的姜雷法官是笔误违纪 还是虚假诉讼枉法?
投诉人姓名叫刘惠柱,身份证号:21022119630124085X。
现在呼吁社会媒体,救救投诉人的亿缘商场和亿缘文化促进会!其原因是:投诉人与金普新区吉鑫化工有限公司(改制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经判决完。
投诉人刘惠柱称,投诉人在接受法院执行时,感觉存在疑点,于是申请对法院全卷查阅。在法院阅卷时,印证了自己的疑点是法官合谋双方律师的一起、违纪(已经被法院纪检证实存在)、违法问题。
先讲投诉人发现存在的疑点是什么?
一、案中案的问题
1投诉人的第一次开庭时间2017年4月28日,因为投诉人没聘请律师,所以是投诉人刘惠柱单独出庭。
2投诉人刘惠柱在第二次开庭时间2017年6月12日,投诉人决定这次开庭聘请了律师梁某。跟律师梁某签定委托书的时间是从2017年6月5日,有交费凭证和存在于法院卷宗里的律师梁某授权委托书证实。3但是,阅卷宗之后,投诉人发现,在第一次开庭时间2017年4月28日之前,竟然出现一个假案件材料!这就是2016年12月1日,在法院的法官姜雷主持下,自己的委托律师梁某竟然未卜先知地跟法官、对方委托的律师李某,形成了一个调解材料,且堂而皇之地存在于投诉人的案卷宗之中。投诉人疑惑和气愤在于,这完全是份假的法律文书。
法官姜雷对投诉人有什么深仇大恨要害人?!或者法官跟对方当事人有什么人情、恩情,要这样出手相帮?他要冒着违纪甚至违法的风险,明睁眼漏第要求双方律师,会同书记员赵丽娜,制作这份法律文书?他竟然在投诉人自己第一次出庭,没有请代理人的前提下,制造一个代理律师梁某已经介入代理的事实?!和原告半年后才通过改制后,买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颜某申聘请的律师,共同制造假文书?
投诉人这一发现吃惊比小,赶紧恶补一下虚假诉讼罪相关的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其中的第三十五条,在刑法第30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07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投诉人已经得知,金州区法院对“违纪”的姜雷已经处理过,但是,虚假诉讼是违法呀!我的执行案件,牵扯出“案中案”!
 
二、“案中案”到底是笔误违纪、还是虚假诉讼枉法 
投诉人根据法院纪检口头告知的法官“笔误、违纪”,已经处理违纪的结果,现在严正要求,终止所谓“违纪案件”—本案目前的执行,终止将本案继续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所谓“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的情况,启动院长发现程序,然后重新审理违法案件,同时启动虚假诉讼调查程序。
在阅卷和复制的卷宗材料中,除了之前的《答辩期满前调解同意书》虚假文书之外,假文书还有很多。比如,企业起诉这种司法诉讼的法人行为,必然以加盖公章的方式行使。2016年10月19日,存于法院卷宗的起诉状,连公章都不盖,姜雷法官就开始审判活动。投诉人就问一句话,原告单位起诉过我吗?
假文书还有,在假起诉的所谓立案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因为企业改制,正处于变动期,这里存在于卷宗的法定代表人明显驴唇不对马嘴。等等这里因为是虚假诉讼,所以问题很多,留待纪检监察调查发现去吧。确实属于违纪,也得就错案重新审查;如果属于枉法,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绝不要袒护!
 
现投诉人刘惠柱因为身体原因,在维权的过程中已经精疲力竭,想通过法律和媒体途径,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这起案中案的枉法情况,对可能的枉法案情进行彻查。
可以初步断定的情况就是,2016年12月1日的《答辩期满前调解同意书》,那就是公权肆意妄为的一个毒树之果!之后的所有的庭审文书或者判决书,假设看起来没有违法情况(实际上正如前边已说明,问题很多),但是既然法官处心积虑让双方律师和书记员众人共同参与制造假文书的案件,必然结出“毒树之花”。缺少程序正义的案件,不会有正义的结果。
投诉人:刘惠柱
 
 

媒体回复:
2019年2月20日,中国有线电视新闻(台)网,人民曰报黄淮网、亚洲新闻播报、中国时事新闻、中国网法治频道五家媒体人员接待了投诉人刘惠柱,并查看了刘惠柱提供的金州区法院此案卷复印件,决定针对案中假证据做新闻调查。在调查前将刘惠柱提交到新闻媒体的有关材料发给有关单位,望有关部门配合调查并给予答复。新闻媒体既组织律师针对此案进行调查,一致认为这完全是份假的法律文书。
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记者张胜武。李金环、人民日报黄淮网记者刘德明。电话:18104093766、15541701697、18640791557
【来源】 【作者】姜旭光
【责任编辑】heilongjia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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