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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男子“侮辱国旗罪”成立,被判240小时社会服务

【时间】2020-04-15 21:44:00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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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门裁判法院裁定其“侮辱国旗罪”成立,裁判官接纳被告因“一时冲动”才犯案并已深切反省的说法,判处其240小时社会服务令。

  据港媒4月15日报道,21岁咖啡师学徒邓智乐去年将屯门大会堂平台国旗扯下撕毁、焚烧和践踏,今天屯门裁判法院裁定其“侮辱国旗罪”成立,裁判官接纳被告因“一时冲动”才犯案并已深切反省的说法,判处其240小时社会服务令。

  裁判官指出,国旗是国家的象征,也是国家的尊严所在,以焚烧和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即属违法,被告在案发时带着点火器到场,虽不知原意为何,但他的确给在场人士带来风险。但考虑到被告在单亲家庭长大,一直都努力学习和工作,一心成为职业咖啡师,为代表香港参加“拉花”比赛而努力,加上他已深切反省,明白不应用此方法表达对政府的不满,承诺不会再犯,故决定给予其机会改过自新,判他社服令。

  裁判官一开庭还表示,控方早前去信法庭,称律政司正覆核一宗同类案件的判刑,因此向法庭申请押后本案的判刑,但裁判官认为上诉庭仍不知何时颁下判词,为免对本案被告不公,故决定于今天判刑;辩方求情时则表示,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明白自己做错,日后不会再犯,希望法庭接纳报告建议,判他社会服务令。

  据港媒早前报道,邓智乐被控于去年9月21日在屯门大会堂外撕毁、焚烧和践踏国旗。1月9日,他在屯门裁判法院承认“侮辱国旗罪”,并在求情信中称,事后对此次犯错感到羞愧后悔,会深切反省。

  据报道,控方在法庭上提交照片,称被告先行靠近旗杆、扯开国旗,继而伙同其他人焚烧国旗。控方称,被告焚烧国旗让围观者承受风险,同时他也作出了多种侮辱行为。

  据悉,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3年”。

【来源】环球时报国内企鹅号 【作者】
【责任编辑】ccnntv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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