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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明确各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

【时间】2019-10-11 14:16:45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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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是以司法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蓝天白云、青山绿水、食品安全、文物遗址……这些我们身边的公共美好和公众利益,都是公益诉讼保护的范畴。11日,河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联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调研、起草、实施等内容进行发布。

  【内容】明确职责,解决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一些问题

  记者了解到,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今年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啥?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史银升介绍,《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宪法、监督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监察法、检察院组织法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强调了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第二,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相关职责以及协作衔接机制;第三,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在具体内容方面,《决定》对解决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了规定,对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提出了要求。

  【亮点】8条内容,3重亮点

  作为一项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虽然只有8条,但却意义重大。《决定》有哪些特点?

  史银升介绍,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决定》起草的牵头单位,《决定》有3个特点。

  亮点1 定范畴,明确我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领域

  史银升介绍,《决定》坚持于法有据与实际需要相结合。公益诉讼工作范围是检察机关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首先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同时,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根据工作需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要求,在借鉴省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亮点2 明定位,明确检察、审判、监察、行政等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

  史银升介绍,《决定》坚持分工负责与协作配合相结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涉及部门较多,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检察机关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因此,《决定》明确了检察、审判、监察、行政等机关各自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同时强调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

  此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今年9月视察我省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助力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决定》规定了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深入探索实践“河长+检察长”等依法治河新模式,注重与跨区域河流省内外有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协商构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促进全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工作。

  亮点3 强保障,鼓励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先鉴定后收费”

  “务实管用,确保有效实施,是本决定出台的核心和关键。”史银升说,《决定》针对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了相应规定。一是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和培育,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三是鼓励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方式开展鉴定活动;四是将配合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同时强调,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多种方式,支持有关机关依法履职,确保《决定》在我省的贯彻实施。

实习编辑:吕玲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作者】段伟朵
【责任编辑】zhong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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