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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被伤害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一一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案件剖析

【时间】2022-09-26 11:43:22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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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收到了当事人,周大亮的一份《控告书》
在控告书上,他列举了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周大亮因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於2019年1月8日被分配到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参加集训。
2019年3月18日晚饭后,控告人被被控告人用饮料瓶打伤右眼。
当年3月20日,控告人被送至哈医大就医,当年3月22日,呼兰监狱狱警带领控告人到哈尔滨工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当年4月10号,呼兰监狱狱警带领控告人到哈尔滨市眼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结果为眼底出血,医生建议待观察后决定是否手术治疗。
当年4月11日,经司法鉴定,认定控告人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当年7月5日,控告人被送至华山监狱服刑。
当年7月9日,在控告人家属探视后,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呼兰监狱于当年7月26日才将控告人解回呼兰监狱。
当年8月21日,送到哈医大住院,8月24日,做眼睛手术。
控告人获悉被控告人牛立刚被按轻伤害追究刑事责任,但控告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至今没有任何部门予以答复。
根据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出院医嘱:
①继续局部眼药治疗
②注意休息及饮食
③定期复查
④随诊,术后带本人去过一次医院,然后就一直无人问津,是这次导致控告人右眼失明的根本原因。请问是谁在这样蔑视他人身体,损害他人健康?
漠视他人的生命。
上述事实不仅是控告人的单方陈述,更有2019年9月17日呼兰监狱黑呼信处(2019)2号文件所载,文字内容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和目前控告人右眼失明的客观事实,可见呼兰监狱相关责任人在控告人损害结果发生后,对控告人伤情处置上,严重不负责任,在控告人右眼能否治愈情况不明的情况下,肆意将控告人转至其他监狱服刑,在控告人家属提出质疑后的一个多月里,才送控告人进行手术治疗,在控告人伤情不明的情况下,简单的组织伤残等级鉴定,致使被告人牛立刚,仅承担轻伤害的刑事责任。
呼兰监狱相关人员不尽职尽责,导致控告人对牛立刚刑事审判结果知情权和附带民事赔偿权利被无情剥夺。
至今,控告人不知道打人者或被判处几年徒刑的结果,也不知道自己应得到多少金额的附带民事赔偿。
无论呼兰监狱如何答复,都改变不了控告人右眼失明的客观事实,也改变不了被控告人仅被按轻伤害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更改变不了控告人右眼失明却未得到任何民事赔偿的客观事实,因为控告人的不幸境遇,并非仅是被控告人牛立刚一人就能造成的。
这是与呼兰监狱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行为是密不可分的,
附证据:
①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往院记录,诊断为
①右眼视网膜脱离
②右眼玻璃体积血。
③由上述病况现己右眼失明,造成终生残疾。
所以控告人现向相关部门提出三项控告要求。
一:请依法追究因控告人周大亮在服刑期间被打伤后造成右眼失明结果的黑龙江省呼兰监狱相关责任人渎职罪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追究被羁押人牛立刚重伤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由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和牛立刚共同承担被告人,
被重伤害后造成的损失,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一封致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的,《控告书》

本网认为此案件是在服刑期间发生的特殊案件,无论司法机关如何努力救治也改变不了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造成伤害制残的事实,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犯人服刑期间受伤害的相关规定给与刑事咐带民事的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之规定。本网希望能够给与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本网记者刘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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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ohaix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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