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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消费者协会在疫情期间提供消费纠纷法律解读

【时间】2020-02-11 11:53:51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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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青海讯:根据1月份消费投诉情况,疫情期间消费者对于合同、售后服务、价格及质量问题投诉较多,为进一步向消费者普及有关消费方面的法律知识和维权常识,青海省消费者协会紧扣“凝聚你我力量”消费维权年主题,结合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情况,并邀请省消协公益法律顾问解读有关消费纠纷的法律知识,正确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合理的解决消费纠纷。
    关键词:合同纠纷
 具体表现:因疫情特殊时期,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购买合同、服务协议以及定金协议都有所影响,其中以餐饮服务行业定金问题最为突出,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双方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是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该由谁承担,该如何承担却困扰着经营者和消费者。
 省消协公益法律顾问—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徐红珊律师解读:
 问题1、此次疫情是否属于法律中的“不可抗力”?
 解答:根据《民法总则》第180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举例来说,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可以结合新型冠状病毒的性质和以往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
一方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性质。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1号公告中明确: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等多种疾病,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由此可见,此次新型冠状病毒产生的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具有类似的性质。
另一方面,关于以往的司法实践。2003年6月11日,针对当年的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由此可知,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将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类似的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法律有相反规定的除外)的先例。
 问题2、不可抗力下,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经营者收取的定金是否应返还?
 解答:《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94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次疫情发生后,青海省人民政府自1月25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发布第7号通告,采取了要求餐饮行业停业或者限制聚餐的防控措施。因此应当认为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餐饮服务合同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因疫情及防控措施无法接受餐饮服务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同时,按照《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及《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消费者系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免除其民事责任,消费者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返还定金,但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经营者应及时退还消费者所交付的定金。
  问题3、疫情期间,合同纠纷因如何合理化解?
  解答:因疫情导致的合同纠纷,系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均存在合理的理由,因此,化解纠纷需要双方在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协商解决。按照合同法及消法,经营者应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有关经营时间、定金及预付款退还相关事宜,并以消费者意愿为基础,制定和解方案。如经营者拒绝或推诿,消费者应及时通过网络、电话方式向经营者所在地消协及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来源】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 【作者】主编 史廷义
【责任编辑】ccnnqi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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