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阶段想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这条路行不通!

来源: 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  日期:2026-10-21 20:48:03  点击:次  分享到:

————仲裁终止审理后,可直接起诉股东,无需重复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在我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务中,经常碰到用人单位的恶意操作:员工的劳动仲裁案子已经受理、正在审理过程中,公司为逃避工资、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等债务,偷偷办理注销登记。

仲裁庭审理中发现公司已经注销,向申请人释明是否追加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如果申请人不追加,仲裁庭的常规操作就是出具终止审理决定书。理由很简单:作为被申请人的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已经消亡,仲裁案件失去适格的被申请人,仲裁程序没办法继续往下审理,所以终止案件审理。

很多当事人拿到这份终止审理决定书后,会产生最大的疑问:仲裁程序终止了,我直接到法院起诉原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法院会不会直接驳回我的起诉?

 

的确,有一些基层一审法院的惯性思路是: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你仲裁阶段告的是公司,现在你到法院起诉的被告是股东,被告主体变了,针对股东的诉求没有经过仲裁,所以不符合受理条件,直接裁定驳回劳动者的起诉。

但这种裁判思路,属于机械适用法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这也是很多劳动者一审被驳回、上诉后二审改判的核心突破口。

参考上海一中院(2022)沪01民终2013号案件裁判观点,分两层讲明白:

 

劳动者已经完成仲裁前置的启动义务

劳动者就劳动关系、欠付劳动报酬、赔偿金等劳动争议,已经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也已经受理并进入审理阶段。

并不是劳动者不去申请仲裁,而是用人单位在案件审理期间自行注销,导致被申请人主体灭失,仲裁程序客观上无法继续推进,仲裁委才出具终止审理决定书。程序不能继续的过错,不在劳动者一方。

起诉股东清算责任,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审理范围,要区分两个法律关系:

起诉用人单位公司:属于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

起诉股东、清算义务人:主张的是公司违法清算、虚假注销产生的公司法项下的债务清偿责任。

法律没有规定追究股东清算责任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劳动关系、欠薪、工龄等基础事实,已经在仲裁阶段固定。追究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本身就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不需要再单独就股东重新走一遍劳动仲裁。

如果法院随意驳回,等于纵容企业恶意注销逃债,企业只要一被仲裁就注销、一打官司就注销,员工永远无法维权。这种裁判结果明显违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禁止用人单位恶意规避责任的立法初衷。

 

重要提示:能立案不等于必然胜诉

法院不驳回起诉,仅仅代表案件可以进入实体审理。股东最终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法院审查多项事实:公司注销清算程序是否违法、注销时股东签署的债务承诺书内容、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资产、未依法通知职工债权人等情形。并非只要公司在仲裁期间注销,股东就一定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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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诚

复核:ccnntv18

监审:胡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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