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类案件,是律师办案过程背受舆论压力最大、最难被大众理解的一类。
几乎每一次接手这类未成年性侵案件,都会收到身边朋友、甚至陌生人的质疑:小孩子都受害了,你为什么还要辩护?为什么要替伤害孩子的人说话?
我很理解这种愤怒。为人父母,看到未成年人被侵害,本能的情绪就是厌恶、憎恨,希望行为人得到最严厉的处罚。这种朴素的正义感,是人性最真实的体现,我从未否定、也从未轻视。
但今天,我想抛开舆论、抛开情绪,以一名一线辩护律师的身份,聊聊这类案子大众看不到、但司法必须正视的真相。

首先我想明确一点:刑事辩护,绝对不是为恶人洗白,更不是为犯罪开脱。
很多人对刑辩律师的误解根深蒂固,觉得办刑事案件,特别是未成年性侵案件,就会天然认为这是帮罪犯减刑、逃脱处罚。可大家不知道,刑事辩护存在的核心,从来不是保护坏人,而是守住整个司法的公平底线。
任何罪名,哪怕是全民唾弃的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只能是完整、合法、无瑕疵的证据,而不是公众的愤怒、道德的审判、舆论的声讨。
在实务中,猥亵儿童案和普通刑事案件有极大区别。
这类案件几乎没有太多客观物证。大多案发环境隐蔽、没有监控、没有旁人目击,事情发生在成年人和孩童之间。案件的核心定案依据,基本都依靠被害人的陈述、当事人供述,以及少量间接证据。小孩子的认知、表达、记忆能力,和成年人完全不一样。
低龄儿童无法精准描述时间、地点、行为细节,容易被引导、被暗示,甚至会因为家人的情绪、反复的询问,不自觉地更改、补充自己的陈述。
我在阅卷时,最核心的工作,从来不是否认案件事实,而是核对每一次询问的录像、每一份笔录、每一处细节矛盾。然后反复比对:第一次报警的陈述和后续笔录是否一致?询问孩子的过程,有没有成年人诱导、提示?办案人员是否遵守了未成年人特殊询问程序?笔录里的细节,是否符合孩子的年龄认知?
这不是钻空子,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当事人的程序正义。现实办案中,我确实遇到过确凿无疑、铁证如山的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恶劣,事实清晰、证据完整。面对这类案件,我的辩护思路从来不是无罪,而是尊重事实、正视伤害。
我会结合当事人是否初犯、是否认罪悔罪、是否主动赔偿、是否彻底悔过,在法律框架内精准量刑辩护。
简单说:该重判的,绝不姑息;该依法从轻的,必须有据可依。刑法的目的,从来不是单纯的报复,而是惩罚与教育并重。即便是犯下重罪的人,也拥有依法接受公正审判、适用准确刑罚的权利。这份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是律师给予的。但同时,我也接触过不少证据存疑、程序有瑕疵、事实有漏洞的案件。
很多看似“板上钉钉”的案情,深挖卷宗后会发现:细节对不上、时间线有冲突、取证程序不规范、关键证据缺失。
大众只看到“孩子被伤害”的结果,就默认案件百分百属实。但司法办案,不能靠默认、靠猜测、靠情绪。
只要证据链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就不能草率定罪、草率重判。因为冤假错案带来的伤害,是双向的。不仅会毁掉一个普通人的一生,更会透支司法公信力。一旦司法被情绪裹挟,放弃证据标准,今天可以重判一个存疑的被告人,明天就可能冤枉一个无辜者。
很多人问我:优先照顾被告人的权利,那被害孩子的正义谁来守护?
这是最核心的误区。审慎办案,绝不等于漠视被害人的伤痛。我始终认为,未成年人是这类案件中最无辜、最值得被保护的群体。所以在所有办案过程中,我会严格坚守底线:绝不泄露被害人隐私、绝不公开案件细节、绝不二次消费孩子的伤痛。
辩护的初衷,不是对抗被害方,而是让真正的施暴者得到匹配的处罚,让没有犯罪的人不被冤枉,让每一份判决都经得起时间推敲。
还有一个大众很少了解的实务重点:猥亵儿童案的“加重情节”,极易被泛化适用。很多案件中,只要大众主观觉得行为恶劣,就直接套用“情节恶劣”升格量刑。
但在法律层面,何为当众猥亵、何为多次作案、何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都有严格的认定标准。
实务中很多加重处罚的情形,其实并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法定条件,只是舆论觉得该重罚。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把道德恶劣和刑法恶劣严格区分开。道德可以无限谴责,但刑罚必须严格法定。这不是为了纵容犯罪,是为了罪刑相适应,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原则。
从业多年,我从来不否认猥亵儿童是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理应严惩、严打。
我和所有人一样,希望所有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都能被精准追责,所有受伤的孩子都能得到抚慰与公道。
但我更清楚:真正的正义,不是情绪宣泄,是不枉不纵。
严惩犯罪,是正义;守住证据底线、杜绝错案,同样是正义。
律师的辩护,不是为罪人发声,是为法律的严谨、司法的公正、每一个普通人的程序权利发声。法治的意义,就是哪怕全民愤怒、万众声讨,但作为法律人(律师、检察官、法官)依旧要守住规则的底线,让每一份判决,对得起法律,对得起人心,对得起未来。(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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