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5日,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高建华受贿案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9年,高建华利用担任道县县委书记,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区委书记,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工程承揽、人事安排、资金拨付、推选人大代表等事项上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唐辉(另案处理)多次收受李小军、张新学等1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99.66万元,其中既遂1219.66万元,未遂28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建华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建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高建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高建华进行了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张经伟担任本案审判长;衡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刘孙承出庭支持公诉。
省、市纪委监委,衡阳市两级检察院,部分媒体记者,高建华亲属及社会各界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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