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谭紫璇)换个发型,换种心情。带货主播王女士信心满满地走进理发店,对自己的新造型满怀期待,却因为修剪的发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一气之下将“Tony老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
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王女士是一名带货主播,在网上看中了一款女版狼尾鲻发,与理发师徐某在微信上沟通后便到店修剪了该发型。回家后,王女士越看越觉得该发型与预想效果相差甚远,称丑不可言的发型严重影响到她的心情,以至于无法直播。于是一纸诉状将理发店和理发师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理发效果是否符合当事人的审美标准具有主观性,未达到王女士心理预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严重损害的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王女士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从事主播行业,无法证明其因被告的理发行为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故对于误工费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我们说的“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的说法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误工费,系被侵权人从遭受损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尽管王女士的职业对外貌形象具有一定要求,但对发型不满意并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误工损失的条件。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最基本的权利,而审美具有主观性,每个人对美的定义也不同,仅以他人的审美与自己的审美不同要求赔偿,在法律上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现实生活中,理发效果不满意的原因各不相同。法官建议,理发者和理发师都应本着真诚友善的原则,在理发前及过程中保持有效沟通,以减少因效果不满意而产生的纠纷。同时也建议理发店加强对员工的技能培训,诚信经营、服务周到才是店面长久经营的立足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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