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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网销伪劣农资典型案例!全链条打击假冒伪劣犯罪

【时间】2024-04-23 06:31:30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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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4日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盖食品、药品、化肥、吸油烟机灶具、建材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
  网络平台如今已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重要途径,但一些假冒伪劣商品也混杂其中,消费者难以辨别。在此次发布的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被告人袁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经营9家网络店铺,与郭某甲、丁某合伙经营3家网络店铺,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至河南、江西等10余个省份。袁某还向他人经营的网络店铺和微信客户提供假冒伪劣化肥,销售金额共计778万余元。在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推动下,袁某等人被依法惩治。
  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假冒注册商标? 化肥? 网络销售?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袁某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化肥颗粒,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私自印制的带有某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某安”“某利”商标、某化肥有限公司注册的“某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在其租赁的仓库内进行分装。袁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经营9家网络店铺,与被告人郭某甲、丁某合伙经营3家网络店铺,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至河南、江西等10余个省份,并由被告人郭某乙提供物流运输服务。袁某还向他人经营的网络店铺和微信客户提供假冒伪劣化肥,销售金额共计778万余元。被告人郭某乙、于某某明知袁某生产、销售的是假冒伪劣化肥,仍向其购买并通过某平台网络店铺进行销售,郭某乙个人经营的店铺销售金额26万余元,郭某乙、于某某合伙经营的店铺销售金额27万余元。经检验,袁某生产、销售的化肥总养分、总氮、有效磷等数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2023年11月3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袁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郭某乙、郭某甲、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丁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一百三十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2023年5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某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某平台上的5家店铺销售假冒“某利”商标的化肥,但公安机关仅对其中3家店铺立案侦查。经初步核查,检察机关认为另2家店铺亦涉嫌犯罪,遂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建议并案侦查。2023年5月18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检察机关同步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并就调取店铺和店主信息、查明化肥来源、固定订单数据等提出工作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面追诉漏犯。检察机关通过对电子数据的精细挖掘和审查,向上查找供货源头,发现某微信用户向袁某销售肥料,可能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机关制发《线索移送函》;向下摸清销售渠道,追诉邢某等18名制售人员,实现上下游犯罪链条化打击。二是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查明犯罪金额。涉案网络店铺达14家,涉案化肥销往10余个省份,交易信息量大,检察机关邀请具有审计专业背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对证据进行数字化梳理,明晰进销货数额、实际交易订单数量等。三是准确适用罪名。涉案化肥既假冒又伪劣,结合销售数额、主观故意等因素,检察机关认为袁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侵犯商标权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遂对袁某等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罪名;结合于某某的犯罪金额,通过对比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应的刑期,对其适用刑期更重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四是强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告知被侵权企业诉讼权利义务,全面听取权利人诉求,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并把追赃挽损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促成退赃退赔,确保权利人的基本诉求得到回应和支持。同时建议企业加强对网络销售渠道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提高自身防范能力。
  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案情,推动开展为期3个月的“肥料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等农资生产执法检查活动,抽检化肥37批次,强化农资安全行政监管。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邮政主管部门筑牢寄递安全防线,联合县邮政局等3家单位开展农资打假“净网”行动等专项检查7次,严厉打击“网络+寄递”形式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切断非法网店销售路径。
  【典型意义】
  (一)严惩制售伪劣农资犯罪,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对于促进农作物增产稳产、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化肥不仅影响农作物产量与质量,还可能破坏土壤结构,污染环境。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商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通过上挖源头、下追流向,实现全链条打击,全力保障农资安全和农民权益。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化肥集中销毁,减少安全隐患,防止再度流入市场。
  (二)持续聚焦民生问题,筑牢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墙”。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微店、直播带货等电商平台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渠道,产品流通更快更广。越来越多的农资产品通过网络销售,给农民、种养殖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制假售假分子也觅到可乘之机。检察机关通过发放宣传册、走访入户、设置法律咨询台等形式,对农资经营者和农户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农资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帮助农户提升真假农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
  (三)加强多部门联动,不断提升打击违法犯罪合力。打击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周期长,是一项综合性治理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资案件时,应以案件办理为切口,以高质效履职办案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部门共同发力,有效推动当地农资市场整治。此外,检察机关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等13家单位共同会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凝聚共建共治工作合力。
  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针对涉案人员众多、生产和销售窝点横跨多省市的“产供销”全链条犯罪案件,引导公安机关追查上下游犯罪,深挖源头,实现全链条全覆盖打击。
  据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最高检开展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从严打击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犯罪行为。
【来源】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 【作者】
【责任编辑】beijingsh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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