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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牵出跨省贩毒团伙 检察官“零口供”定罪毒枭

日期:2023-11-22 21:03:51 来源:湖南法治报网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周玮师 陈亚萍 卢明)在办理一起用假毒品诈骗吸毒人员的案件时,通过追踪被害人供出的上线,最终牵出一个跨省贩毒团伙。11月22日,经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宁某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其案背后牵出的贩毒团伙也于近日被判处相应刑罚,其中主犯陈某波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法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

  2023年10月,开福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陈亚萍在审查起诉宁某伟购买明矾冒充毒品,诈骗4名吸毒人员6000余元一案时,发现该案被害人购买毒品的上线牵涉一跨省贩毒团伙,该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卢明正在着手办理此案。陈亚萍立刻将该案相关线索移交给卢明。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毒枭陈某波曾经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罪行,被外省多地多次判处刑罚,却利用身患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机会继续犯罪。直至2023年3月于长沙市开福区案发,陈某波已累计未执行刑罚达8年。

  侦查结果显示,陈某波2023年1月至4月期间,于江西、湖南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下线余某奇、严某平、章某旺、关某、万某滔又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吸食或容留他人吸食等犯罪行为。虽有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等书证,及证人证言、下线成员的供述和辩解,但毒枭陈某波的手机中并未找到任何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到案后,他拒不承认自己贩毒的事实。

  承办检察官对余某奇、严某平等5人向陈某波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逐一进行分析梳理,认为陈某波的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矛盾,本案要在排除陈某波口供的前提下,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需要一份特别的证据来“说话”,而获取这份证据要借助技术侦查的力量。

  虽然陈某波的手机聊天、交易记录已被删除,但公安机关在收网前就对其展开监控,获悉此信息的检察官随即走访长沙市公安局,联动网络侦查部门调取陈某波的聊天监控记录。被陈某波删除的大量转账证明、接头信息一一浮现在检察官眼前,通过综合分析,上述聊天记录与已掌控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完整的证据链条就此形成。最终,办案检察官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依靠客观性证据认定陈某波构成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为体现司法机关人性化办案,在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后,经检、法两院协商决定,通过远程开庭方式让陈某波躺在病床上接受审判。法庭上,检察官举证锁定陈某波的犯罪事实,在充分的事实证据面前,陈某波当庭承认自己罪行。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陈某波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曾因贩卖毒品罪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虽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但其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较大,且有再犯罪风险,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并罚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不适用缓刑。陈某波虽身染重病,但根据依法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报告,其身体状况已符合收监要求,不再适用保外就医。余某奇、章某旺、关某、万某滔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严某平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波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5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23年11月22日,以明矾冒充毒品,诈骗4名吸毒人员的被告人宁某伟,也在开福区检察院的公诉下,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

【 编辑:ccnntv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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