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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6000元!湘潭市最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出台!

【时间】2019-06-14 21:56:53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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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发现身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你会怎么办?201965日起湘潭开始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既能监督保护环境还可以领取最高6000元的奖励。
 
湘潭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摘要)
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微信举报:湘潭环保( XTSHBJ)
(三)来信来访举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应急联动指挥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6号,邮政编码:411104。
 
奖励范围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危险废物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的;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或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六)擅自停用、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在线监控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七)违法新建、未批先建久试不验未验先投或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工业企业烟囱持续性冒黑烟、未采取任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闲置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造成大气污染的;
(九)工业企业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遮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十)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场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
(十一)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运输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
(十二)列入治理范围内的餐饮单位未安装、不正常运行或维护管理油烟净化设备,对周边造成油烟污染的;
(十三)城区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垃圾、秸秆、树叶、枯草、油毡、橡胶、皮革、废旧衣物、塑料及露天烧烤等严重污染大气的;
(十四)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持续性冒黑烟污染大气的;
(十五)污染地下水的;
(十六)非法、违法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
(十七)自然保护地、绿心区域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十八)河道内非法采(洗)砂的;
(十九)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
(二十)在河道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以及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二十一)其它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
 
奖励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被举报人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描述被举报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及违法情况等;
(三)举报事项经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并处罚结案。
 
奖励标准
(一)举报情况属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五)项至第(十七)项范围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处理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的加奖1000元;经查实属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加奖3000元;属于重大环境影响的加奖1000元。以上奖励可叠加,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二)举报情况属第七条第(十)项至第(十二)、项范围的,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查证处理后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三)举报情况属第七条第(十三)项范围的,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查证处理后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及时劝导、制止的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
(四)举报情况属第七条第(十四)项范围的,经生态环境、交警部门查证处理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五)举报情况属第七条第(十八)项范围的,经水利部门查证处理后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
(六)举报情况属第七条第(十九)、(二十)项范围的,经农业农村部门查证处理后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加奖300元。
(七)其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类型的,由相关部门酌情予以奖励。
 
保密义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提请广大市民注意的是,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或仅反映污染现象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的;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环境违法事实的;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如照片、视频等)不予奖励。 
【来源】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anji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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