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黑龙江 > 龙江法制正文

强占房产 非法索债 涉恶集团被依法严惩

【时间】2020-08-01 10:43:34  【阅览】

分享:

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黑龙江讯(刘春梅  姜莉娜)南岗区法院依法宣判王某祥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7月31日,南岗区法院依法对王某祥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祥招揽被告人焦某昊、张某然、尹某伦、于某藐、王某、郝某飞、王小某、谭某、祁某浩、王某涛、鞠某军等11人进行非法索债、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王某祥在接受他人委托后,指使焦某昊、张某然、尹某伦、于某藐、王某、郝某飞、王小某、谭某、祁某浩等人以跟随贴靠、辱骂威胁、强行入户等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王某祥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南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祥多次纠集被告人焦某昊等11人,采用堵门、辱骂威胁、尾随跟踪等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祥组织焦某昊、张某然、于某藐、王某、郝某飞、祁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的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谭某、尹某伦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祥、焦某昊、张某然、尹某伦、于某藐、王某、郝某飞、祁某浩、王小某、谭某、王某涛、鞠某军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其中,王某祥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焦某昊等11人在该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与敲诈勒索犯罪,实行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谭某、张某然、尹某伦、于某藐、王某、郝某飞参与该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南岗区法院依法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祥、焦某昊、张某然、尹某伦、于某藐、王某、郝某飞、祁某浩、谭某八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二万不等罚金。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小某、王某涛、鞠某军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被告人王洪涛、王德祥退赔现代城业主共计人民币225 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祥、焦某昊、张某然、尹某伦、于某藐、王某、郝某飞、祁某浩、谭某共同退赔被害人赵某彬人民币3 000元,退赔被害人隋某军1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祥违法所得8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然违法所得2万元,追缴被告人焦某昊、于某藐、王某、郝某飞、祁某浩违法所得各4 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南岗区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heilongjiang01

分享: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