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警权私用行为 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营口瑞林医院,院长许瑞林诉
孙晓忠,站前公安分局跃进公安派出所警察
诉求:
依法追究警察孙晓忠插手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的违法行为。


纠正孙晓忠不依法办案造成的法律后果,撤销站前公安分局以:“妨碍公务为由”对控告人下发的营公站(治)行罚决字【2017】299号处罚决定书。
简要阐述事情的经过:
营口瑞林医院院长,营口医学会显微手足外科学会委员,断指在植手术专家,于2005年,应站前区政府对医疗项目的招商邀请,落户于营口市站前区经营开展骨伤诊疗医院业务,为促进营口市显微外科、显微骨科医疗事业的发展,在站前区成立了营口瑞林医院,专注于创伤骨科和显微骨科手术,填补了该地区在这个领域的空白。当时医院的旧址装修由包工头赵广泉承包,因施工质量差,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经营运作。经多次要求整改维修,并暂停支付装修工程的尾款。因此引发了院长与装修公司因装修质量与工程款结算的经济纠纷。
基于此,赵广泉有意带着怀有身孕的女儿多次到瑞林医院闹事,多次报警,站前区南湖公安派出所有出警记录。
2017年8月29日上午赵广泉和其诉讼代理人法律工作者王军会同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跃进派出所的民警孙晓忠跨属地管辖区域,来到控告人医院要求跟其一起前往跃进公安派出所调查,声称院长电话里骂了与其有经济纠纷的赵广泉的诉讼代理人王军。向孙晓忠解释并未骂过王军,并愿意配合调查,但请求给患者做完手术后前往跃进公安派出所,当天上午排了两例手术,且术前准备就绪,患者已经在手术室,将上述紧急情况详细的向跃进派出所的孙晓忠做了介绍,同时说明自己是个医生,因情况危急,病人需要立即手术,治病救人是天职,等术后保证亲自到派出所配合警察的询问工作。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并不是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但孙晓忠完全不理睬举报人的现场陈述,不顾病患急需要手术的危急情况,对院长口头传唤,实施过度执法、暴力执法,他们夺下院长的手机,殴打院长,大声辱骂院长,让没有执法资质的跃进派出所的司机李志田对院长使用警械带上手铐,营口瑞林医院的监控录像完整的将上述警察对院长的施暴行为详细的记录下来。
民警孙晓忠全程没有开执法记录仪,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没有使用传唤证明,报案人王军协助用手机拍照录像。孙晓忠极其凶狠,不停漫骂,甚至说:“小逼养的,掐死你”。等下流语言。
我当时的直觉是,孙晓忠是赵广泉雇来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因为该执法行为绝不是一个受党教育多年的一名警察能做出来的。
当天患者已经进入手术室情况紧急,做为医生我必须给患者做手术,我来到手术室。孙晓忠阻挡了我,并动用了二十多名特警来支援。他们将我从医院三楼手术室拖到一楼,将我摔倒在地。之后,孙晓忠将我拖出医院,强行塞进警车,并对我进行了殴打。整个过程中,赵广泉和王军一直跟着他们并用手机拍照。
二、站前公安分局对控告人以“妨碍公务为由”下发营公站(治)行罚决字【2017】299号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
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法律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站前区跃进公安派出所既不是违法行为人(举报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也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所以对此案无管辖权,应当确定为违法行政。之所以越界管辖完全是办人情案,关系案。关于公安机关传唤违法行为人法律规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依据该法律规定站前区跃进公安派出所传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对控告人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由于本人不知何故要被没有管辖权的孙晓忠强制带走做调查,院长要打110报警,被警察孙晓忠强行制止,要到手术室为候诊的患者手术,也被强行带离,以及警察违反法定程序暴力执法,对举报人辱骂等上述原因,促使本人坚决不和警察走,随即营口市站前区跃进公安派出所民警孙晓忠又通知站前区公安局防爆大队进行增援,一时间瑞林医院被警察包围,如此强大的阵容,如此强大的警力来对付一个手无寸铁,正在治病救人,且无任何违反治安行为的人简直就是一种讽刺,站前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在维护法律还是在践踏法律?现场的威慑力堪比抓捕恐怖分子,警察孙晓忠扬言:今天的手术你是做不了了。必须要带你走。
2017年8月29日站前公安分局以:“妨碍公务为由”对控告人人下发了营公站(治)行罚决字【2017】299号处罚决定书,对控告人给予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该行为违法。然对营口站前公安分局跃进派出所民警孙晓忠为什么跨属地执法,越权管辖?因何种案情出警去营口瑞林医院违法传唤的案件只字未提,既然警察前一个出警行为是合法的,为何不是合并进行治安处罚处理,只是单一的因为举报人妨害公务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前一个出警违法传唤不提不问,集体失忆,不了了之。其中的猫腻世人皆知。
《治安处罚法》对妨碍公务的行为是这样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构成妨碍公务的治安处罚要件,当事人之所以没有配合跃进公安派出所的传唤,是因为没有任何治安违法的行为,并且警察的暴力执法、不按法定程序执法完全是一种违法履职行为,当事人不配合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行为是维护公民权力。
请求相关部门查清事实,依法纠正错误,追究违法者,伸张正义。
【 编辑:liaoningpind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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